男子救人压断老太肋骨被诉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子救人压断老太肋骨被诉

2020-01-08 17:27:3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某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某被戚老太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孙某拿到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戚老太的诉讼请求。

 

    对于心跳、呼吸骤停的人来说,心肺复苏是最常见和有效的急救方法,但需要一定的力度、频率和深度,因此因心肺按压导致肋骨或胸骨骨折的情况时有发生。老年人很可能出现骨质疏松,因此出现骨折的风险更大。相比肋骨骨折,抢救生命才是更优先的选择。药店店主孙某具有行医执照。据他介绍,“整个按压过程持续了大概十分钟,期间阿姨曾经恢复了意识,身体也出现了明显的动作”。可见,急救措施是有效的。(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救人压断肋骨,善行理当免责 编辑:刘文杰)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对于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孙某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虽然造成戚老太人身损害,但是其救助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因此不应承担抢救过错的责任。

 

在这起事件发生20多天后的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将责任豁免权从医务人员扩展至一般公众。凡事都有风险,免除紧急情况下救助者的民事责任,能够鼓励更多人对处于危难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