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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信息——信息中介的“摇钱树”

2020-01-07 17:21:52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刚满18岁的小武偶然在上网的时候发现了一条“发财路”。起初,他自己在网络上人肉搜索了公民个人信息近40多条,又通过倒卖获得公民个人信息260余条,通过在QQ空间发布“需要人肉找我”的说说来招揽生意。

 

  后来,小武便将自己的“业务”主要定向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人肉搜索,客户联系他之后,他就通过百度搜索信息然后将所需信息提供给客户。第二种是查询户籍信息,他需要将客户的要求转述给他的上家,通过做上家和客户信息买卖的“中介”来赚取差价,根据信息的不同种类而收费不同。在此期间,小武还在某论坛上下载了一份包含六万人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并将其出售给某公司。(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公民信息明码标价被出售 编辑:冯国东)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武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招揽业务,大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自行下载六万余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做上家和客户信息买卖的“中介”来赚取差价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小武非法获取、出售六万余人身份证信息文件,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小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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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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