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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并拒不配合隔离,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020-02-10 17:37:15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某地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等信息,刻意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同时,苟某还故意隐瞒儿子与他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苟某儿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儿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确诊病例苟某被西宁警方立案侦查 编辑:李力)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苟某返乡后,拒不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査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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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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