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上午,当被告人陆某经营的苏N03397号中巴车行驶至泗阳县来安乡境内的陈大园加油站附近的徐淮公路段时,陆某因驾车超载(核载29人,实载61人)被泗阳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获。当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理时,被告人陆某拒不服从处理,并说“要撞车,将事情搞大”。在车内尚有三十余名乘客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某驾驶该车突然向其前方的一辆红旗轿车撞去,致使该红旗轿车和交通稽查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坐在交通稽查车内的一名稽查队员头部受伤。(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路上“任性”撞车被处罚 编辑:秦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陆某驾车超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处理,采取驾车撞车的危险方法,使自己所驾驶的中巴车内乘客、被撞的红旗轿车及车内人员、公路上来往的车辆、人员等处于危险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