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广州六旬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改判:景区无责! 编辑:温海)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管理人,也作为杨梅树的种植人和管理人,在旅游景区这个特殊场域内,认定其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并无争议。村委会应对进入景区旅游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村委会在这种场景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有限度的,如保障旅游设施、旅游线路的安全,对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场所进行必要提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等。如果村委会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凭借生活常识可以判断,爬树可能给人身带来危险,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爬树造成的危险,完全是能够预知的,对这种普遍认知的风险,不需要再进行风险提示。所以,对于老人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坠落后不幸死亡的后果,老人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