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平日以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为职业,后经张某某介绍,以人民币5900元/吨的价格向燕某某经营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李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向燕某某经营的公司出售并让王某某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明从李某某处购买甲苯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甲苯是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明明没开车 却犯“危险驾驶罪” 编辑:金艳)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李某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此次销售甲苯,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了公共安全。李某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相关法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