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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财物被盗饭店的告示能否成为免责依据

2020-02-18 14:47:16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家住江苏大丰的胡女士与女儿前往某饭店就餐,用餐期间,胡女士将上衣脱下来挂在了座椅的靠背上。用餐完毕后,胡女士突然发现放在衣服袋中的2000元现金、手机等财物被人盗走。胡女士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张某则认为,其店已在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小偷,不防君子!”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的义务,胡女士财物被盗,系胡女士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故不予赔偿。胡女士则认为,饭店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胡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3000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顾客财物被盗店主是否担责 编辑:张雨)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要求餐饮企业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行为提供过于苛刻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应承担责任。饭店经营者并非侵权人,而且其事前不可能预见顾客财物被盗,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胡女士财物被盗造成的损失应由偷窃者承担。

 

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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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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