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在工厂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同事李某,两人交往半年后领了结婚证。可是领完结婚证,两人并没有如愿进行婚礼仪式,两家反而因为彩礼问题闹得非常不愉快,李某觉得陶某一家在彩礼问题上斤斤计较,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断绝与陶某的任何联系。无论陶某打多少电话,上门找多少次,李某皆不理睬。随后在两家父母的努力下,李某回到了陶某家,但是在和陶某商谈婚礼期间,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李某遂决定离开陶某家,并表示要离婚。陶某觉得自己和父母的努力并没有得到李某的认可,一怒之下,索性把李某关在自家的房间,不让其出门,时间达三天三夜。后经李某家人报警,才将李某解救。(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丈夫因争吵“软禁”妻子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李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陶某将自己的妻子李某关在自己的房间从而剥夺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数十个小时,二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陶某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