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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电动车时起贪心 未付钱将车骑走构成犯罪吗?

2020-02-20 15:37:45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8628日,侯某到某电动车专卖店欲购买一辆电动车。侯某看上一辆黑色电动车,与店主肖某谈好价格为5750元。肖某正要开票,肖某的妻子万某从外面回来,因店里还有其他顾客,肖某交待万某开票后,就招待其他顾客去了。万某以为侯某已经付款给肖某,开完票后,万某并没有要侯某再付款。侯某见万某没有要求付款的意思,便骑着电动车走了。之后,肖某与万某察觉不对,但为时已晚,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未付款将店主电动车骑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编辑:陈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侯某只是将电动车骑走,其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店主肖某、万某夫妇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侯某并没有因果关系,单纯利用对方的认识错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不作为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侯某当着万某的面没有付款就将电动车骑走,是在他人知晓的情况下,以非暴力的平和的方式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而侯某的行为符合公开盗窃的情形,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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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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