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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诋毁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2020-02-21 14:32:13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徐某某原系某幼儿园教师,钱某系某幼儿园负责人。2017年1月10日,该幼儿园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某在与钱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偷拍了钱某的照片,并于当日下午4时许在微信朋友圈中辱骂、抵毁钱某,引起了大量微友特别是徐某某原班级幼儿家长的关注。钱某遂以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诋毁他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编辑:王静)

 

 李华阳律师:《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徐某某在微信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钱某姓名,但是徐某某发布信息的受众多为其亲朋好友及徐某某所负责班级的学生、家长,即使徐某某没有明示钱某的姓名、工作单位,看到信息的人也是能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徐某某用侮辱的语言谩骂钱某,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已侵害了钱某的名誉权。

 

相关法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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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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