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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能否向其主张?

2020-02-21 14:34:02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何甲(男)与周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何乙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付抚养费。何甲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何乙目前就读于初中一年级。2019年6月,何乙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束 编辑:张桂)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本案中,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本案中何甲与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周某作为何乙的母亲,即使已与何甲离婚,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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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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