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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情形下抢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0-02-24 16:08:30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持刀走进银行营业大厅里面的柜台前,用菜刀敲柜台威胁在柜台里上班的营业员说:“抢钱,把钱全部拿出来,把我的包装满来,否则,我要砸玻璃”。杨某然后对大厅里面正在办理业务的客户说:“你们走开,我在抢银行,等下不要伤到你们”。说完话后杨某独自一人坐在柜台前的椅子上吸烟。十几分钟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属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性病症状,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吸毒致幻持刀抢劫被判刑 编辑:张同)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虽因吸毒导致暂时精神障碍,但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应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杨某的言行中明确可以看出其是要抢银行,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但属抢劫未遂。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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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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