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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房屋被女婿私下协议处分如何处理?

2020-02-24 16:25:14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胡某与王某系东西紧邻,田某系胡某的入赘女婿。胡某拥有砖木平房三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田某新建楼房,邻居王某予以阻挡。同年6月16日,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王某不再阻挠田某建房,田某在当年秋收前拆除胡某三间砖木平房的东首一间房屋,拆除后的空地归王某使用。协议签订后,田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拆除房屋。

 

2019年,胡某对三间平房进行维修,邻居王某进行阻挠并拿出2011年6月16日的协议,要求胡某履行协议,拆除东首一间房屋。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婿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经调查,胡某与田某翁婿关系一直不睦并分家分户,四邻皆知。(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婿私立协议处分老丈人房屋如何认定 编辑:张亮)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田某与邻居王某签订的涉案合同有效,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女婿田某和邻居王某,所以涉案合同在岳父胡某和邻居王某之间并不发生效力,胡某不受该合同约束,并不影响其对房屋所有权。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邻居王某,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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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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