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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虚假诉讼反而获刑

2020-02-26 16:47:1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7年10月,老邓(化名)伙同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签订虚假的结算单等相关单据,捏造了张三、李四承包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位于平谷区回迁房项目部分建筑工程的事实,随后老邓指使张三、李四分别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光明公司索要劳务费500余万元。2018年法院判决光明公司支付李四工程款300余万元、支付张三工程款200余万元,光明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原判。光明公司认为自己之前就已经将工程款结清了,不应再支付上述款项,故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而且据光明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在工地现场从未见过张三和李四,张三、李四并未实际承担承揽工程的工作,于是在2018年4月,光明公司的总经理以上述民事案件中老邓、张三、李四三人存在捏造结款单据、诈骗等行为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要债?虚假诉讼不可为!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老邓指使张三、李四以伪造的结算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两级法院据此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裁定,三人的行为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光明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虚假诉讼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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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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