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采取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举报、投诉的方式,利用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为维护经营希望不被举报、投诉或撤回投诉等心理,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以投诉举报为名行牟利之实的定性分析 编辑:白鑫)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如不满足要求即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举报、投诉的方式,迫使商家为维护经营,希望不被举报、投诉或撤回投诉,而向被告人支付所谓“顾问费”,从而牟取不法利益。这种以投诉举报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敲诈数额为5.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