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小杨上大学时是学校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到公司上班以后也一直坚持打球。由于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公司决定组织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但在篮球友谊赛中,小杨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小杨认为自己是参加公司举办的篮球比赛,要求单位按工伤标准赔偿损失,公司却以小杨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不愿赔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在单位参加篮球赛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编辑:霍冰)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常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本案中,小杨参加篮球比赛,是由公司组织的,由公司参赛事宜统一组织排,篮球比赛活动的目的、性质均体现公司利益或荣誉,应该认定为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在此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