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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房价上涨为由请求调整房屋买卖价格?

2020-03-06 16:30:48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房东李女士与买方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因房东李女士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款期未到,暂时无法办理产权交易,房东李女士先将房屋出租给客户杨女士使用,并约定了租金,房东李女士在租赁期届满后将房屋出售给客户杨女士。《房屋租售合同》签订后,房东李女士将房屋交付给客户杨女士使用,客户杨女士按约交付房屋租金。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因房价大幅上涨,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近三倍,房东李女士不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李女士称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拒绝继续履行。无奈之下客户安女士一纸诉状递交法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编辑:胡洋)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租售合同包含有租赁和买卖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约定到期,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属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大变化。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请求调整交易价款。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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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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