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女)与梁某(男)婚姻存续期间,梁某因家庭琐事与陈某发生矛盾后,曾三次对陈某进行殴打,导致陈某受伤。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梁某赔偿其因遭受家暴导致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经查明,陈某提交的证据有住院病历及对应的医疗费票据、出警记录,梁某亦承认有过两次暴力行为。(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别赔了“夫人”又折“米” 编辑:安新)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本案中,陈某提交的住院病历及对应的医疗费票据、出警记录等证据,以及梁某亦承认有过两次暴力行为,足以认定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对陈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陈某也可以同时请求梁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