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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岂能蹭疫情热点

2020-03-09 17:22:30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有申请人抢注“李文亮”等商标一事受到广泛关注。李文亮医生在不幸去世后居然遭到相关企业抢注商标,这不仅是对其个人和家人的不当“消费”,也是对公众的一种冒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8日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这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也是一种态度立场的展示。然而,这并非个例。前几天,《中国市场监管报》就发文称,有人抢救生命,有人却抢注商标:“雷神山”“火神山”全中招,“封城”都不放过。好多专有名词如吹哨人、抗疫一线人物名字、具有代表性的事物如雷神山等,被一些公司申请抢注商标,这么做是否合法?(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具有代表性的事物如雷神山等被申请抢注商标,合法吗? 编辑:周阳)

 

李华阳律师:《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申请注册商标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火神山”、“雷神山”、等作为新冠疫情感染肺炎定点救治医疗单位,每天都有患者从这里康复出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中国人民团结一心的体现,而因感染新冠肺炎牺牲的李文亮医生,更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商标申请人并非上述名称的使用人,将上述有关名称和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将以上名称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相关法规:《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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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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