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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死亡算工伤吗?

2020-03-18 19:32:40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汪某系济南某餐厅员工,主要在厨房工作,2019年7月1日上午正常上班,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发现在宿舍死亡。公司的员工刘某、林某的证言均证实熊某当天上午到店里吃过早饭,汪某于2019年7月1日上午10:00左右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感身体不适,遂向餐馆厨师长请假,临时回单位宿舍休息。下午被发现死亡于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济南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现就汪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最高法再审!上班期间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死亡是不是工伤?编辑:林蒙)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济南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汪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汪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故汪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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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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