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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应向谁主张损失?

2020-03-17 17:05:08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速冻水饺1袋,花费20元。该水饺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刘某发现其购买的水饺为过期产品后,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投诉,经调解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某商店赔偿刘某1000元、退货款20元,共计1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商店承担。另查明,某超市提供的进货清单显示,其向供货商进货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因此,被告某超市进货时产品已过期。庭审中,被告某超市辩称,进货时产品已过期,应由供货商赔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销售商进货时产品已过期 销售商供货谁负责 编辑:高尚)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超市销售的速冻水饺超过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关于被告某超市提出的应由供货商赔偿的抗辩,依照 “首负责任制”规定,销售商率先接到消费者刘某的赔偿要求,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如销售商认为属于供货商责任的,其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供货商另行追偿。综上所述,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2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应当得到支持。同时,原告刘某应将其购买的产品退还被告某超市,被告某超市对退还的涉案过期商品应当予以销毁,不得再次投入流通。

 

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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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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