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市区外环时,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刮碰,事故造成石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询,王某所驾驶的汽车为二手车,已投保交强险,虽交付给了王某但尚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原车主黄某名下。石某出院后要求王某和黄某赔偿其损失。(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编辑:刘锦彦)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属于动产,黄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当车辆自黄某交付给王某时,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方王某就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黄某与王某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黄某已经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运行,且经交警部门经勘查,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原车主黄某与肇事致人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综上所述,王某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