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李女士和好朋友一起逛街。在某化妆品柜台前几位导购小姐将两人拦住,向她们推荐一套护肤新产品。导购小姐为了证明她们的产品非常有效,提出现场免费为李女士进行一次美容服务。李女士一想反正是免费的,也就没有推辞。经过一番洗、搽、揉后,李女士拿镜子照了照,看了半天也没有觉得这个产品减少她的皱纹。
李女士正想找个借口不要该产品时,突然觉得脸很痒,用手一抓,就出现一片一片的红色小包。李女士当时就去了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使用不合格的化妆品所致。李女士因治疗花去3000多元。李女士出院后,找某化妆品柜台负责人索赔,其负责人却说她们提供的是免费无偿服务,她们没有责任,所以不承担医疗费。李女士为索赔将该化妆品柜台负责人告上法庭。(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试用化妆品脸上长红包 免费就能免责吗?编辑:张一鸣)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目光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是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无偿服务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的理由。被告某化妆品柜台应当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李女士可以与该化妆柜台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5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通过工商部门进行解决;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