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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学历应聘有何后果?

2020-03-19 17:45:2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闫某2018年10月进入广西某电子制造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工作,该职务在岗位要求中对学历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随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约定工资税后8000元/月。2019年2月底,该电子制造公司人事部对员工进行学历情况随机抽样,经在学信网中批量查询后,发现闫某学历证书存在问题。经询问,闫某承认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2019年3月,A公司以闫某虚构学历证书,构成欺诈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辞退决定。

 

  闫某认为,虽其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但其已通过约定的试用期,足以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实际工作能力均符合公司要求,公司以虚构学历证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是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电子制造公司公司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闫某虚构学历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是无效合同,闫某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所写情况真实有效,如有做假,愿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且公司也制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可予以开除,公司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现双方经过仲裁仍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是否构成欺诈情形? 编辑:张霖)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第39条第五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即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电子产品公司在招聘产品开发人员时在岗位要求中对学历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闫某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所写情况真实有效,如有做假,愿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闫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基于错误判断为其提供了产品开发工作岗位,学历是考量该岗位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且闫某明确对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且对入职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其了解该公司对劳动者有明确学历要求,亦明确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是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闫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所以该电子产品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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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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