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太原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阿阳是原告,他表示要跟妻子阿蓉离婚。他的离婚理由是:除了跟妻子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外,还有儿子小越(化名)患疾病,导致血脉无法延续,可妻子却不愿意生二胎。因此,阿阳要求与妻子离婚,儿子小越由他抚养,妻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妻子:高龄且动过手术 不太适宜生二胎“不同意离婚。
经调查,法院了解到,阿阳和阿蓉相亲后,相处了一两年的时间,才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的10多年来,他们生子、抚育孩子,通过共同努力也购置了房产,虽说平淡,却也真实,夫妻偶尔争吵也是正常的。
法院认为,双方争执较大的焦点在于阿阳要求妻子生育二胎,以延续血脉,但未能与妻子达成一致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夫妻二人应充分进行沟通交流,多为患病的小越着想。对丈夫希望阿蓉生育二胎以“延续血脉”的想法,阿蓉表示理解,阿阳也应当充分考虑妻子的年龄和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怀孕,争取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好选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不准阿阳和阿蓉离婚。(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妻子不愿生二胎,丈夫起诉要离婚 编辑:小跳)
李华阳律师:虽然《婚姻法》均赋予了男女双方生育权,但是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也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所以最终从权利的角度看,女性是否行使生育权不必须征得男方的同意,即可单方作出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