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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发生关系女方造成男方重伤,女方构成犯罪吗?

2020-03-25 15:57:32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王某与孙女士网上聊天时认识,两在谈到夫妻感情问题时,似乎找到了共同话题,王某的妻子性格刚烈,两人感情不是很好,孙女士丈夫疲于酒场应酬,回家倒头便睡。王某几次约孙女士见面,都被拒绝,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孙女士突然发来消息:咱们一起吃个饭吧。王某见后大喜,收拾打扮一番,欣然赴约。酒过三巡,王某提出找个地方休息一会,孙女士勉强答应,两人便到宾馆开了一间房,两人借着酒意,发生了性关系。再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王某要采取猥亵方式,被孙女士拒绝,王某要强行进行,孙女士非常生气,两人撕打起来,孙女士欲下床离开,王某从后面勒住孙女士脖子,孙女士情急之下,用手狠抓王某下体,致其受伤。经过鉴定王某构成重伤。(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女双方相约发生性关系,被女方打成重伤,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编辑:申鑫鑫)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可能涉嫌强奸罪。本案中,王某第二次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时,孙女士同意的是正常的性交方式,而王某则要采取非正常方式与孙女士发生性行为,当孙女士不同采取此种方式时,王某对孙女士采取掐脖子等暴力方式,要强行为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孙女士致王某伤亡,均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承担责任,防卫过当,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孙女士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孙女士对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与孙女士发生婚外性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王某违背孙女士的意志,采取暴力方式,与孙女士为其不同意的性行为方式,涉嫌强奸罪,孙女士致王某重伤的行为,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孙女士也无需对王某的伤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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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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