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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境外输入病例郭某某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0-03-28 16:42:49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事发经过:2020年3月初,郭某某由北京首都机场乘航班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随后转机飞往意大利米兰。一周后,由米兰乘航班飞往阿布扎比,最终经过周转于北京时间3月7日抵达北京首都机场。 3月7日至9日间,郭某某分别乘坐高铁、地铁返乡和工作。3月10日8时,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居住地,经过民警询问,其拒不承认。随后120救护车将郭某某转运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15时30分,因发热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7时,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3月11日确诊。截至11日12时,经流调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3月28日。郭某某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郭某某已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此相信大家已经达成共识,故本文不作探讨,但是因郭某某隐瞒疫情导致推迟复工的公司企业能否对其主张相应民事责任?

 

 

李华阳律师:对于大多数公司、企业来说,这次疫情已经给其带来了严重影响,复工、复产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稳定,复工时间指日可待,可郭某某凭一己之力,将河南等多个省市防疫成果破坏,复工日期更是顺延将近两周。不仅有网友戏称其为“毒王”,甚至还有人打算起诉郭某某,让其赔偿因推迟复工的造成的数亿计损失。情理上,不论市民还是网友均怒不可遏,希望郭某某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大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感情不能代替法律,这是法制社会应当坚守的原则,那么从法理角度分析,郭某某应当承担上述责任吗?以下是一些本律师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本案中的损失在法理上称之为“纯粹经济上损失”。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影响,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实践中,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保护,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情形,存在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

1.因果关系是否直接:被害人损失与涉案事故之间应当存在我国侵权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首先,郭某某瞒报行为虽然客观存在,却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损失,企业停产停业不仅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更是为了员工人身健康以及日后顺利复工采取的措施。

2.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联系是否密切: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有密切关联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有能力预见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即郭某某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企业复工、居民生活、社会运行造成影响。

3.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心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仍然采取故意行为,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郭某某是否属于明知自己应当上报行程主动隔离而故意隐瞒的情形。

综上所述,起诉郭某某使其承担巨额赔偿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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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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