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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独自产子后将其遗弃,监护权会受到影响吗?

2020-03-27 16:16:25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95后”马某某在厕所内产子后就地遗弃,经法院判决构成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仍拒不认子,但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海淀区民政局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遂作为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依法为被遗弃的男婴另行指定监护人。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亲生母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海淀区民政局认为,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海淀区民政局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经查,被遗弃男婴寄养在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期间,该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公告寻找被遗弃男婴家长,但被遗弃男婴的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均未按期认领被遗弃男婴。本案审理期间,法院虽已联系到被遗弃男婴的外祖父母,但二人均表示无能力,也不愿抚养被遗弃男婴。现已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适合担任被遗弃男婴的监护人。考虑本市海淀区民政局作为被遗弃男婴户籍登记所在地,对被遗弃男婴的未来生活、学习管理更具优势,更有利于被遗弃男婴日后权益监护、生活照顾、学习帮助。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指定海淀区民政局作为该男婴的监护人。(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厕产子后遗弃 95后女子被判撤销监护 编辑:杨立新)

 

李华阳律师:《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经依法审判已构成遗弃罪,符合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按照最有利于被遗弃男婴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综合考虑被遗弃男婴的年龄、健康状况、目前生活环境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法院指定海淀区民政局作为该男婴的监护人并无不当。

 

  相关法规:《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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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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