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景山法院审理的郭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小区门口,因对防疫值守的保安员要求其测量体温产生不满,回到家中取菜刀后返回现场,并持刀对保安员郭某某、崔某某多次进行追逐。后郭某返回小区门口,采用刀砍、踢踹等方式,损毁防疫点帐篷、红外体温计、对讲机、桌椅、展板等以及小区门口的闸杆。经评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33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为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郭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一男子因不满测温追砍保安损毁防疫点被判一年半 编辑:沈亚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本案中,郭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因对防疫值守工作人员要求其测量体温产生不满,便取出菜刀后返回现场,并持刀对保安人员多次进行追逐。随后又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对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