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从老家带至北京。次日18时许,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北京市丰台区某海底捞餐厅就餐。过程中,郭某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协商未果后,餐厅并未实际支付钱款,郭某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15日,海底捞店员拨打110电话报警,11月1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海底捞“老鼠门案”顾客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 编辑:林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并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双方协商未果,郭某并未实际取得钱款,系犯罪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