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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逐跳河溺亡应如何评价?

2020-04-15 16:43:15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做架子工。2019年8月9日中午,工地上的工人都在午休,材料保管员倪某吃完饭打算出去上个厕所。谁知倪某刚走出工棚就听到旁边的草丛中有声响,定睛一看,发现有个人正在偷电缆线,不由大喝一声:“干什么的?”那偷东西的便是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有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随即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当倪某三人追上张某时,发现张某已经站在河水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生前是在受到了倪某三人的围追堵截,走投无路时才被迫跳河的,后倪某三人也未对跳河的张某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最后导致其溺水身亡,要求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小偷逃逸时跳水溺亡,追赶群众是否要担责? 编辑:温恬)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时需要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同于人身性不法侵害,在财产性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结束),但是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倪某等人在现场即发现张某盗窃行为,随后张某才开始逃离现场,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至于法益面临的危险是否彻底解除的判断标准应当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当场发现盗窃行为时不能要求倪某等人冷静、理性的判断张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是否既遂)以及控制财物的属性,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工地上盗窃,随后立即采取行动制止盗窃行为。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要求他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应评价为正当防卫,因此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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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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