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老林(化名)自己配制含有“制川乌”等中药成分的药酒,老张(化名)夫妇得知后,花了900元,从他那里买了三瓶。2018年7月底,老张夫妇觉得饮酒后疾病症状有所缓解,就让女儿把剩余的一瓶还没有开封的药酒赠与同样患有腰腿疼痛病的亲家老李(化名)服用。2018年8月30日,老李吃晚饭时喝了该药酒后身体不适,出现口唇麻木、呕吐等症状,后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老李系乌头碱中毒身亡。经刑事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药酒制作人老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共计63931.3元。老李家属在向药酒制作人老林索赔后,又向药酒赠与人老张索赔,现双方诉至法院。(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药酒喝出人命,谁担责? 编辑:六合)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被告老张在赠与老李药酒之前已饮用了该药酒,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应不知晓该药酒存在瑕疵,饮用后腰腿疼痛症状有所缓解后,基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被告将剩余一瓶未开封的同款药酒赠与老李饮服,可以认定被告既未故意不告知瑕疵,也未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