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王某因信用卡还款困难找到了代还信用卡的赵某,二人约定由赵某帮其进行信用卡代还,按照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待信用卡额度恢复后再立即通过POS机套现的方式将资金刷到自己账户上。几次合作后,王某再次找到赵某代还信用卡,赵某将3万元钱款存入卡中,王某收到还款通知后,却使用另一张信用卡秘密将钱款取出,致使赵某无法套现。骗人代还信用卡后又秘密取出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何罪?(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骗人代还信用卡后又秘密取出钱款,此行为如何定性? 编辑:王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系被害人意志有瑕疵的取得型财产犯罪。被害人赵某可以预料到自己将钱款存入王某账户后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前几次的合作,相信这次代还信用卡,在王某的信用卡额度恢复后仍然可以将钱取出。行为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基于赚取信用卡套现服务费的错误认识,而存钱到行为人账户,行为人进而占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存钱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行为。王某即使手中并未实际持有该卡,但是可以随时去银行挂失或者冻结,在被害人将钱存入卡主的账户时,王某即可处分卡中金额,即被害人存钱行为做出的那一刻诈骗罪已经既遂,事后王某将钱取出是一种取赃行为。应认定王某为诈骗罪既遂。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