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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未入住为由拒缴服务费合法吗?

2020-04-10 17:33:34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5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2016年,业主陈某向开发商购买某小区住宅,房屋面积177.48平方米。2017年,开发商向陈某交付房屋。交接时,物业公司向被告发放了前期物业服务手册等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手册中载明,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用(试运行)暂按0.12元/天*建筑面积*220天/年含维护费,在交房之日交纳,实行预收费制,代收代交。陈某在手册上签名确认。房屋交接后,陈某至今未装修及实际居住。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某催缴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但陈某认为,其未实际使用和享受,不应缴纳该费用。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无法统一,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拖欠三年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放弃权利就可以免除义务吗? 编辑:王涛)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陈某在接收房屋时,签字确认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应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即便其放弃权利,也应履行义务。业主以其未使用和享受为由,拒不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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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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