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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QQ群中使用二维码骗钱构成何罪?

2020-04-09 15:18:57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2018年2月,黄某某以在QQ群里发送二维码骗钱的方式实施诈骗。黄某某申请十几个QQ号,并将这些QQ号设定为“您”、“给您”等昵称,利用十几个QQ建群,并把该群设定为全体禁言,只有群主黄某某可以发言,其他群成员只能够抢红包或者扫码转账。黄某某通过雇请他人拉人进群或在群内散发小额红包的方式,不断吸引他人进群,当群成员达到一定人数时,发布定时发送红包的消息,并准时发送多个小额红包。QQ群成员在抢红包的过程中,黄某某就会往群里发送之前制作好的166元、366元的不等额假二维码,配上为“识别扫码需要使用银行卡支付0.01元即可领取288元、366元、588元”的虚假信息。受害人扫码并进行支付时,便会看到“给您”或“您”支付166元、366元不等金额的字样。通过这种方式,黄某某骗取群成员金额高达8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如何认定利用二维码在QQ群中骗取金钱的行为 编辑:李楠)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害人虽然基于黄某某的虚假二维码而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物,诱骗被害人扫描的虚假二维码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受害人虽然有处分行为,但是没有处分166元、366元金额的意识,因为其在内心没有意识到166元、366元金额的存在,即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所以黄某某是违反了受害人的意志而转移占有的一种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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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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