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张某通过“媒人”介绍,在三天后与别国的娄某(女)闪婚,并支付了彩礼及“媒人”介绍费共计26万余元。办理完结婚登记的当天,娄某失踪了。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将娄某及“媒人”等3人抓获,并查实娄某3人还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刘某、王某的钱财,且娄某使用编造的三个外国虚假身份信息分别与张某、刘某、王某领取了结婚证。张某持公安机关对娄某等人实施诈骗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答复要解除婚姻关系需通过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解除与娄某的婚姻关系该如何处理?(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婚 受害人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编辑:闫霞)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娄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应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而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张某可以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