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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机动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2020-04-09 15:18:13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童某与李某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将一辆红色马自达跑车赠与童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该车仍由李某使用。二人分手后,童某向李某索要该车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法院判决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童某返还车辆。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李某无证驾驶该车行至南城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将黄某撞伤,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童某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车主要负责任吗 编辑:李勇平)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将涉案车辆赠与童某后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但李某并未将该车交付童某,而是继续占有。李某的非法占有行为侵害了童某的财产权益,导致童某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使童某丧失是否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的选择权。童某的选择权在受到了李某的侵害而无法行使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应相应的由加害人李某承担,故童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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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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