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28日,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接到社区报警和网民反映,一坦桑尼亚籍男子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网络上一份北京朝阳区农光南里14号楼以及北化家属院的“疫情告知书”中称,农光南里14号楼一名坦桑尼亚男子3月27日晚上8点返回住处,不遵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外籍人员集中隔离规定,自行居家隔离期间,不听居委会和警方劝诫,于3月28日中午出门领取快递,3月29日上午再次冲出房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对方回房间,戴口罩,男子依旧不听劝说。而一名与该外籍人员同住一栋楼的王女士向媒体透露,街道社区安装在该外籍男子住处的门磁报警系统也被其私自拆除。(原标题:北京一外籍男子拒不配合隔离被处罚 来源:人民网 编辑:潘鸿)
李华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该名坦桑尼亚男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顾居委会和警方劝诫拒不配合隔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该男子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处限期出境。
相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