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在南京南站,一男子跳下站台欲翻越轨道,结果被疾驰而来的列车挤压致死。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中国铁路局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站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80余万元的要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另查明,杨某不持有当日D3026车票。(原标题:男子穿越南京XX轨道被轧死案宣判驳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人民网 编辑:杨阳)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突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列车速度急速下降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应当遵守相关规则,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因此,被告铁路集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