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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童高空抛苹果致3个月大女婴伤残由谁担责?

2020-04-03 15:00:27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来月的小月(化名)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2018年3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经对砸中小月头部的苹果碎片进行DNA检验鉴定及调查询问,查明苹果系因小女孩小洋(化名)不慎从其自家阳台落下。2019年1月30日,小月父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小阳及监护人赔偿544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判了!东莞“苹果案”受伤女婴一审获赔185万余元 编辑:贺依茜)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婴在被家人抱回家中的途中,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造成损失。女婴及其监护人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事发时,小阳11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小阳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尚未成年的小阳事发时一人单独在家,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能减轻其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涉单元公共出入口安全措施合格,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另,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应当由小阳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不担责。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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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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