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驾驶登记在王某乙名下的轻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王某甲系王某乙之子,王某乙明知其子王某甲的驾驶证与轻型货车车型不符。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提起诉讼。(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因借用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二者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编辑:大律)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乙放任王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