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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有权向派出所调查公民个人信息?

2020-04-02 16:41:4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原告李某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某、张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高某、张某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某派出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的行为为调查取证,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民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属于证据及事务相关,且该法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权利,并未规定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义务。原告调取的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故还需要法院相关调查手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律师起诉派出所不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决:派出所违法! 编辑:沈亚新)

 

李华阳律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本案中,原告李某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人口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被告派出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原告李某提供相关信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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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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