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肖某系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某镇一小学教导主任、数学教师,2018年秋季学期至2019年春季学期期间,为寻求刺激,利用其数学教师身份,以改正、检查作业为幌子,公然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多次、长时间对其所教育的三年级17名女学生(均未满14周岁)实施猥亵行为。(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在讲台等公共场所猥亵17名小学生!来宾一教师获刑7年6个月 编辑:刘旭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肖某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为寻求性刺激,公然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或办公室等公众场所,多次、长时间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肖某作为一名教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肖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 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