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郭某是生意伙伴,2019年7月张某向郭某借款20万元,后郭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郭某不得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七日内还款。可张某到期仍未履行。郭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张某于2019年12月与妻子谭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一房一车和10余万元赠与其子小张,目前张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案件的执行。郭某感到十分无助,几经周折后郭某以张某、谭某为被告,以小张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对小张财产的赠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将财产赠与他人逃债如何维权?编辑:白枫)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郭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张某夫妇离婚之前,两被告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小张的行为,客观上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危及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与谭某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郭某的债权,郭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郭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20万元债权为限。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