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撞伤他人如何评价?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撞伤他人如何评价?

2020-04-27 17:00:02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孙某骑公共自行车行驶至人行横道等待红灯时,被张某驾驶电动滑板车快速超车时撞倒,致孙某头部坠地及身体多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撞伤他人 赔10万! 编辑:尹珊珊)

李华阳律师:公安部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条款7.2.4规定,对叉车、电动滑板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需确定其车辆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张某驾驶电动滑板车经过红绿灯时未减速并撞到了孙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相关法规:公安部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