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骑公共自行车行驶至人行横道等待红灯时,被张某驾驶电动滑板车快速超车时撞倒,致孙某头部坠地及身体多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撞伤他人 赔10万! 编辑:尹珊珊)
李华阳律师:公安部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条款7.2.4规定,对叉车、电动滑板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需确定其车辆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张某驾驶电动滑板车经过红绿灯时未减速并撞到了孙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相关法规:公安部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