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A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用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用于公司员工宿舍,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了房屋。为了方便员工居住使用,A公司需将涉案房屋间隔成小间使用,为此与刘某协商。刘某同意改建,但要求其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恢复原状,A公司表示同意。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A公司欲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刘某,刘某要求A公司恢复原状。A公司遂出资雇佣工人对涉案房屋内的隔墙进行拆除,后因施工问题与周边邻居发生纠纷,未能全部拆除。A公司协商未果后撤出现场,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房屋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无义务将装饰装修恢复原状?编辑:宋枫)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刘某同意A公司装修的前提是租赁结束后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A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虽试图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但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末能全部完成,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刘某有权要求A公司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