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怀孕足月后到某妇幼保健院生产,因胎位不正,在待产10多小时后,医院给她剖腹产下一女婴,最终女婴却因重度窒息死亡。黄女士认为是医院处置错误延误治疗,导致女婴重度窒息死亡,且医院修改了电子病历,遂将该医院告上人民法院。经鉴定该病例经过多处修改,已无法辨别原文字。(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因修改病历,医院被判赔37万 编辑:宁霞)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妇幼医院擅自改变涉案病历资料,使有关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均无法认定。妇幼医院擅自改变涉案病历,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