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王女士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向王女士汇款,近日,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经查,在与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张先生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期间,李女士一直对此并不知情。(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丈夫转账“3344”“520”给情人,妻子诉至法院后会怎么判? 编辑:原青)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相关法规:《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