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凌晨,赵某醉酒后乘坐被告人薛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告知薛某去郑州大学附近。薛某驾驶出租车行至科学大道与西三环立交桥时开始询问赵某具体去处,但因其醉酒熟睡一直没有叫醒。后薛某将出租车停靠在紧邻人行道的第一机动车道上,薛某下车后打开右后方车门将赵某叫醒,赵某起身从出租车右后门下车,后在醉酒状态下沿机动车道向出租车后方行走,并坐在出租车后方邻近人行道的第二机动车道内。薛某见赵某走路不稳、说话不清且坐在机动车道上之后,便驾驶车辆沿科学大道向西离开。约48秒之后,舒某正常行驶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科学大道由东向西经过,将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赵某碾压致死。据监控视频显示,虽时近凌晨4时,但案发地点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路面缺乏照明条件。(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出租车司机将醉酒乘客置于路边致乘客被其他车辆撞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编辑:林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薛某在营运过程中,将醉酒的赵某置于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内,且案发时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路面缺乏照明,薛某的行为,已使赵某置于紧迫和现实的危险之中,薛某作为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明知将醉酒的被害人置于车辆较多道路上具有被其他车辆撞击的危险性,且最终导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薛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薛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