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价值8888元记名会员卡一张,美容院为张某提供一年即56次的面部保养服务,每次相应服务均从卡中予以扣除。2019年12月张某不慎将卡遗失,隧到美容院告知卡不慎丢失,希望美容院补办一张,美容院却坚称卡丢失不能继续享有服务。(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美容卡丢失,美容院能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编辑:张瑶)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容卡仅是合同凭据,丢失美容卡不意味着合同当然解除。张某将卡遗失并不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情形。因此张某可以继续享有美容服务。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